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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5日電)烹飪節目主持人「菲 姐」甘玉惠與同居人丁洋機鬧翻,菲姐打官司要丁男給 付冠彣鍋具公司股息紅利逾2000萬元。高院今天認定盈 餘是否分派股息及紅利為公司自治事項,判菲姐敗訴。 依據歷審判決指出,菲姐與丁洋機原本合開冠彣公 司,代理義大利鍋具,後來雙方鬧翻,不惜對簿公堂。 菲姐向法院提告主張,她持有公司16%股份,丁男 為董事長,但公司從民國77年以後從未召集股東會,她 與丁男為36年事實上夫妻關係,使她誤以為公司獲利會 由兩人共享,請求丁男應給付公司盈餘的股息、紅利新 台幣1000萬元。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菲姐敗訴,案經上訴,菲姐 除原本求償1000萬元,另追加求償1571萬元。
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審理認為,公司法對於公司有盈 餘時,是否應分派股息與紅利,並未設有明文,此為公 司自治事項,公司縱然不召集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,也 是公司自治範疇,而且未分派的盈餘仍保留在公司,菲 姐基於股東身分,可獲分配的權利未被侵奪,並無受損 ,因此判菲姐敗訴。全案可上訴。(編輯:方沛清) 1080115引用自: https://news.sina.com.tw/article/20190115/29689332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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